在这起引发关注的财产纠纷中,争议焦点在于借贷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2022年4月至5月,债权人王某民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向债务人王某出借14万元。该款来源于双方共同出售建设银行400克投资金条所得。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在2024年12月签署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借款性质为“现金374000元”,其中包含前述14万元。
本案判决提示,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性,但法律性质的认定必须回到客观事实;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权利义务,应以实际交付和明确约定为依据,不能因事后市场变化而单方改变初衷。对出借人而言,如确需以实物出借,应在借据中写明并完成实物的直接交付;对借款人而言,签署借据时也应谨慎核实借款的真实形式。司法机关通过本案继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裁判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引导对应的主体更理性、规范地参与民间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