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终审明确:职工因岗位不适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依法视同工伤

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近日在河南落下司法帷幕。安阳市某服务公司保安张某在值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经请假返家休息四小时后猝死,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特点是示范意义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溯至2023年12月22日,时年45岁的保安张某在执行地下车库清扫任务时,通过工作对讲机向班长反映"身上发冷、疑似感冒"并获准请假。监控记录显示,当日18时34分其离开工作场所,22时02分家属呼叫急救,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其已因心源性猝死失去生命体征。2024年5月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后经行政复议程序扭转,涉事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企业方主张,张某既未现场突发疾病,又未直接就医,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的四要件标准。而法院审理认为,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有违立法本意。 司法判决体现出三个层面的法理考量:首先从医学角度指出,心源性猝死具有发病隐匿、进展迅速,要求普通劳动者准确判断病情严重性超出合理期待;其次从立法精神强调,条例第十五条旨在对因工作负荷引发健康风险的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最后从证据链条确认,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已形成张某工作期间突发不适的完整证据链。 值得关注的是,判决书特别阐明"合理自救选择"原则,指出劳动者在初始症状阶段选择回家服药休息,符合我国普通民众的就医习惯和认知水平。若将"立即送医"作为硬性标准,既不符合医学规律,也可能诱发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行为。 劳动法专家指出,本案判决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据统计,近五年全国类似"突发疾病后离岗死亡"工伤争议年均超2000起,各地认定标准不一。此次高院判决明确"症状突发性"与"病情连续性"的认定标准,为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用工风险提供了司法指引。

视同工伤的认定,既关乎个案公正,也检验制度的细致与温度。将“普通人的合理自救选择”纳入法治视野,有助于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规则可预期之间取得更稳妥的平衡。面向未来,仍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把风险预防前置到企业管理与公共服务环节,才能让岗位坚守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