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津创新行刑衔接机制 统一非法捕捞案件处置标准提升执法效能

在保护水生态的执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的平衡点,一直是基层治理面临的难题。

成都市新津区的探索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问题的症结在于多头执法带来的标准差异。

过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领域,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处置规范,不同部门在证据采集、危害认定、处罚尺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既容易导致执法不公,也难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

有的案件因标准不清而难以定性,有的则因处置过度而显失公允,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基层治理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新津区检察院主动担当协调者角色,牵头建立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的三方联席会机制。

这一机制的创新之处在于,它不仅是简单的信息沟通平台,而是通过集体研讨、案例分析、标准统一来形成共识的工作机制。

在深入研讨基础上,三方共同确立了明确的处置标准体系。

首先是入罪标准的统一。

新津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来认定,避免了各部门各自理解法律条款导致的差异。

这一做法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专业精神。

其次是处罚界限的明确划分。

对于符合"三禁"要求但未实质性破坏水生态、以自食为主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生态修复,这类案件不进入刑事程序。

而对于以贩卖为目的、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依法移送起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种分层处置的方式既避免了行政权的滥用,也防止了刑事处罚的过度,体现了比例原则。

再次是行刑衔接程序的规范化。

对农业农村局查获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通过行刑衔接模式进行会商,确保了不同执法环节的有机衔接。

同时规定,农业农村局在执法中如遇抗拒或发现其他案件线索,及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这既强化了执法合力,也保护了执法权威。

这一机制的推行产生了显著的治理效能。

它使得同类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规范,增强了执法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同时,通过区分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处罚,实现了"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的目标。

从更深层意义看,这一探索反映了现代基层治理的发展方向。

它打破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壁垒,建立了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规则来提升治理的规范化水平。

这种做法不仅适用于水生态保护领域,也为其他涉及多部门执法的领域提供了借鉴。

基层治理的成效,往往体现在细节处的尺度统一与程序严密。

以“一把尺子”衡量案件处置,不是简单追求处罚轻重,而是通过规则清晰、协作顺畅与修复到位,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唯有在标准之下实现公正、在协同之中提升效率,才能把水生态保护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