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啊,咱们聊个有趣的话题。中央党校还有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胡建淼啊,他最近被人问到一个法律上的难题。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位从事行政复议的政府工作人员给胡教授写信问他:《行政复议法》里有两款规定,一款是说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时,期限从障碍消除那天接着算;另一款是说行政机关没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时,期限从知道这些的时候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这种没被告知的情况下,又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没去申请复议,这时候还有没有那个最长一年的限制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在探讨第2款和第3款之间的关系。第1款属于一般情况,第2款和第3款都是例外情况。不过实际中,这两个情况很可能同时存在。这时候该怎么算复议申请的期限呢?特别是当这两种情况都出现时,那个一年的限制还在不在?目前法律本身和相关解释都没给出明确答案。 不过我觉得啊,第2款不受第3款的约束。也就是说,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耽误的时间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这是从保护申请人权利的角度出发的。要是真把第2款套进第3款的一年期限里去算的话,那假如不可抗力刚好持续了一年,那申请人就彻底没机会申请复议了。这就不太公平了吧?所以啊,我认为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应该另外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