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江苏靶某生物医药研究所和常州南某高新技术研究院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和一些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后,缺乏创造性。这个结果主要是依据了一本叫《肿瘤研究前沿》的书来证明这些常识。这两家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觉得这本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的依据,所以他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让他们重新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这个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定公知常识需要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通常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但《肿瘤研究前沿》这本书主要是介绍肿瘤研究最新进展的书籍,属于专业人员的参考书,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等记录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所以法院认为这本书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次案件提醒大家审查专利时要严格审慎认定公知常识和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