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问题,主要在法律规定中有很多模糊和争议之处。1990年起,就有规定不让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但1992年又出台了相关办法,允许划拨土地转让抵押,前提是要把出让金给补交上。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靠出让这个环节。有些人会认为只要有房子所有权就可以抵押,却忽略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不能直接抵押这个事实。所以门槛还在,只不过是换了个方式收钱。 针对存量划拨土地,法律也不是一视同仁。比如1990年前的经营性划拨土地,有些是市场急需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转让抵押,由最终的受让方把出让金补交上。还有公益性划拨土地,比如学校和医院这些地方,就不允许抵押。如果真要处置,还得经过政府批准才行。 政府批准这个环节写得很清楚,可是有些人就想先斩后奏。为什么呢?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出让金,相当于社会为公共利益让渡了部分收益。如果允许随意转让抵押,就等于把公共补贴变成个人私用了。所以任何转让抵押行为都得先获得政府批准才行。当权属转移并且符合规范时,才能正式补办手续、缴纳税费。这样一来就能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