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和辞职申请,两者之间,谁反悔付出的代价更大?

录用通知和辞职申请,两者之间,谁反悔付出的代价更大?单位和员工在这个问题上各有各的纠结。 先说单位反悔。小王在国企干得不顺心,一边上班一边投简历。有家外企给他抛来了橄榄枝,录用通知里把岗位、薪资还有报到日期都写得清清楚楚。他立刻给对方打电话确认,紧接着就把旧工作辞掉了。可就在准备去赴约的那天,外企发了封信把之前的承诺全推翻了,说他们找到了更合适的人。小王傻眼了,自己为了新工作都空出时间了,现在倒成了无业游民。 法律上,录用通知其实就相当于一份“要约”,内容具体而且一旦接受就有约束力。关键是,这要约能不能随便撤回呢?法律规定只能在承诺发出之前撤销,但如果通知里写明了“不可撤销”,或者对方已经为此做了准备,这两条只要满足一条,这要约就锁死了。回到小王的事上,他已经辞职并通知了外企,对方这时候突然变卦,等于单方面撕毁合同。法律不答应这种做法。 再看员工反悔。辞职可不是儿戏,《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清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3天),劳动关系就开始倒计时了;通知一送达就生效,不需要单位批准;除非有重大误解或者是被欺诈胁迫,否则就不能撤销。换句话说,员工要想反悔,得先证明自己是被忽悠了或者是被迫的,否则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另外,通知送达后但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可以撤回;如果期限过了劳动关系都解除了,这时候想撤回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对于怀孕的女职工还有特殊规定:如果知道自己怀孕还自愿协商离职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悔;如果离职的时候不知道怀孕但后来发现了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合同期满才发现怀孕并且怀孕时间在原合同期内的话,合同会自动延续到三期结束。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发通知书前想清楚后果;收了通知书别拖延做调查;辞职信按下发送键前再三确认;遇到突发情况及时止损。一句话:决定一旦落地就得为它负责;反悔越晚付出的代价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