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引热议 代表聚焦"保护者受益"制度创新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高级船长倪迪看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专门设置"生态保护补偿"章节时,他深有感触地指出,崇明老百姓为建设世界级生态岛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一发言在上海代表团小组审议中引发了广泛共鸣,反映出当前生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候鸟迁徙的重要落脚地,每年栖息或过境的水鸟超过100万只次。

然而,长途迁徙后的候鸟需要觅食,这给周边农民和养殖户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据了解,某农作物生产企业在东滩附近的受害农田面积自2021年以来累计达2.9万亩,部分地块甚至绝收。

野鸭群对青麦苗的破坏尤为严重,数十上百亩农田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啃食殆尽。

为了防止鸟类啃食,农户们被迫违规安装防鸟网线,反而导致珍贵鸟类死亡,形成了新的生态问题。

这一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生态保护的公共属性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失衡。

生态环境作为公共资源,其保护者往往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而受益者却容易"搭便车",长期形成"保护吃亏、破坏得利"的失衡局面。

这种结构性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严重打击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威胁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

崇明区检察院通过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鸟矛盾,该案例还获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世界遗产教育创新案例奖"。

这表明,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举措。

该机制以"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补偿"为基本原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让生态保护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让生态受益者履行相应的补偿责任。

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将生态保护的外部性内部化,使保护生态的成本和收益更加均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推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一理念揭示了生态与发展并非对立关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宝贵的自然财富,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本。

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这一深刻认识为补偿机制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补偿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更加规范、透明、可持续的生态保护体系,为各地因地制宜地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把“共同受益”的生态红利转化为“共同承担”的治理责任。

法典草案对补偿机制作出制度化安排,既是对基层实践的总结提升,也为化解保护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提供了法治支点。

让守护绿水青山者得到合理回报,让生态受益者履行应尽义务,才能更好凝聚社会共识,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