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个大动作,把这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给发出来了。最高法这么做,其实是想通过这些具体例子,告诉大家伙儿在彩礼纠纷里到底该咋判,让大家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上能更统一。其中有个案子叫“同居期间转账返还纠纷”,把大家的眼球都给吸引住了。 这案子里,男方刘某和女方张某分手后,硬是逼着人家把同居那会儿的转账一共31500元退回来,还非说这就是“彩礼”。结果法院审理完了就把他的请求给驳回了,认定那些转账其实是平时过日子花的钱,根本就不是彩礼。 这俩人是2022年下半年在网上认识的,很快就谈恋爱了。到了2023年3月,张某直接搬进刘某家里去住了,跟他还有他儿子一块儿过日子。同年5月,他们俩还按老家的老规矩办了婚礼,可惜没去民政局领证办手续。2023年10月这事儿算是彻底崩了。 同居那会儿,刘某是通过微信往张某那儿转了不少钱呢。这里头有五笔特别的转账金额是520元的(合计2600元),张某也没闲着,给刘某转了4500元。法院查清楚了,这些钱当时转账的时候都没说干啥用的。另外张某在那儿还承担了一部分家里的开销呢,买家具、给刘某买衣服、充话费啥的都有。 审理法院把这些事儿一合计就发现,虽然他们没领证结婚,但毕竟办了婚礼还住一块儿了;而且经济上你来我往的挺多,挺双向的。刘某转的钱里头像“520”这种金额都是有表心意的意思;剩下的那些大多也就是平时一起过日子花的钱。 法院说了个很实在的理儿:彩礼一般都是为了结婚办事才给的大笔钱;而这案子里的转账其实是同居期间为了维持共同生活花的钱和食物之类的开销——不符合彩礼那一套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讲解里头也特意强调了:日常买吃的喝的和那些意思一下的小额转账可不算彩礼范围。以后遇到类似的案子,人民法院得结合当地的风俗人情、俩人啥关系阶段、转账啥背景还有钱到底咋用的这些因素来判断——得把单纯表爱意的支出和结婚当条件的彩礼分得清清楚楚才行;这样判决才能公平合理,也符合社会上的常理。 这次发出来的典型案例啊,其实就是最高法对彩礼纠纷案件怎么精细裁判给出的指导方向。毕竟现在人们交往的花样越来越多了,同居期间闹财产纠纷的事儿也渐渐多起来了;把彩礼的认定标准给说清楚了能帮着大伙儿理智点看待恋爱里的钱袋子问题——免得为了这点钱把关系搞得更僵。 最高法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把彩礼和平时花销的界限给划清楚了——这既把司法裁判做得更规范统一了;也正好呼应了现在社会上婚恋关系里处理财产的实际需要。这个判决还能引导大家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法律不管那些正常表达感情和互帮互助的事儿;这就给以后审理民间彩礼纠纷提供了特别重要的司法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