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拉多横穿马路致骑行者重伤,法院判饲养人承担全责并赔偿32.22万元

问题——“不咬人”并不等于“无风险” 近年来,城市养犬数量上升,人与动物在公共空间接触更频繁,由犬只引发的纠纷也更为多样:不仅有咬伤,还包括追逐、扑撞、受惊致摔等意外;乐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表明:即便犬只未直接咬人,失控冲入道路引发交通事故,也可能带来高额赔偿。 据法院查明,2024年9月,59岁的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乐平市某路段正常行驶时,遇到两只狗在路面追逐横穿。其中一只黄色拉布拉多犬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车辆侧翻致万某某倒地受伤。万某某随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近两个月,产生转运、医疗等费用共计19.56万元。经鉴定,其被评定为开颅术后十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精神伤残十级。万某某据此主张包含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损失。法院结合证据对住院天数等项目重新核算后,判决犬只饲养人叶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22万元。

这起案件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继续明确了公民养宠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边界。当32万元赔偿与一根牵引绳被放在同一把标尺上,结果已说明:尊重个人爱好不应以他人安全为代价。随着城镇化加速,如何在宠物饲养与公共管理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衡量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