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亮起来”到“扰起来”,光污染成为城市治理新痛点。夜间电子广告屏强光直射居民窗户、路口补光灯随车流频闪、楼宇玻璃幕墙反射阳光刺眼等现象,多地引发投诉。光污染具有隐蔽性与叠加性:同一片区域内光源种类繁杂、亮度与方向不断变化,既影响睡眠、出行与居住体验,也可能干扰动植物节律与栖息环境,成为生态环境领域不容忽视的“隐形污染”。 原因——标准不清、职责不明、取证不易叠加,导致治理长期“卡点”。一段时期内,国家层面缺少专门规范对光污染作出系统规定,有关法律更多以原则性条款覆盖“光辐射”等概念,难以直接对应现实中广告屏、景观照明、补光装置、反光幕墙等具体场景。实践中,治理往往涉及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有的领域存在交叉重叠,易出现“都能管却都不好管”;有的超出既有条目又缺乏牵头部门,容易形成监管空白。同时,光污染取证需要检测设备、技术标准与第三方评估支撑,治理周期长、协调成本高,也增加了执法与监督难度。 影响——民生感受、城市安全与生态保护多重承压。对居民而言,过强照明与频闪会降低夜间休息质量,诱发矛盾纠纷,影响社区治理效能;对道路交通而言,不当补光与强反光可能带来视觉干扰与安全隐患;对生态系统与科研活动而言,夜间过度照明会改变物种活动规律,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暗夜资源稀缺地区还可能削弱天文观测等公共利益需求。更重要的是,若缺乏统一规则,城市“亮化工程”容易在短期形象诉求与长期生态成本之间失衡,造成治理反复与社会成本上升。 对策——以法典专章为牵引,推动“有标准、明职责、可执法、能监督”。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光污染防治”章节,从制度层面回应现实需求:一是明确光污染防治的基本规则与界定思路,提高治理可操作性;二是理顺监管链条,强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着力破解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并存的难题;三是为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履职提供清晰的规范依据,便于围绕公共利益受损情形开展调查核实、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形成“行政监管+司法监督”合力。 各地探索也印证了制度供给的重要性。以上海为例,检察机关曾依托地方性法规与相关标准,推动整治夜间工地照明、户外灯箱广告、道路照明等问题,形成一批可复制经验。但办案中也发现,随着新型光源与应用场景不断出现,仅靠地方条款难以覆盖所有类型,部分光源的监管归口仍可能出现模糊地带。再如深圳西涌暗夜社区的保护实践,说明了“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治理路径:在暗夜资源具有科研与生态价值的区域,适度控制亮度、照射方向与时段,通过检测评估与专业咨询提升治理精度,既守住生态底线,也为文旅与社区发展留出空间。这些实践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光污染治理需要从“个案处置”走向“系统治理”,从“事后整改”转向“源头预防”。 前景——分区管理与精细化治理将成为关键抓手。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光污染防治可结合城市功能与生态敏感性,探索分区管理: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周边强化夜间光环境控制;在交通枢纽强调安全与防眩标准;在生态敏感区、暗夜保护区实施更严格的亮度、色温、指向与时段管理。随着法典施行临近,配套标准、监测体系与执法指引有望加快完善,推动形成“规划—建设—运行—监管—评估”全链条闭环。同时,公益诉讼检察在发现线索、促进行政履职、推动社会共治上将发挥更大作用,促进企业与公共设施运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亮化竞赛”式投入,转向节能、低扰、友好的照明方案。
光污染治理体现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延伸。通过法律定规、标准支撑、协同发力,才能实现城市夜景既充满活力,又守护自然生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