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此次修订将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于1956年,经过近70年发展,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网络体系。
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和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不断深化,原有条例在管理体制、保护措施、监管机制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亟需通过法律修订来解决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袁继明指出,条例修订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制框架体系。
作为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和特殊自然遗迹的重要载体,自然保护区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此次修订体现了系统性保护理念的深度融入。
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原则,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这一要求体现了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系统性的深刻认识。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章崇志表示,条例修订为依法强化系统保护修复提供了有力指引。
保护区将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科学原则,在实践中守护好绿水青山和物种生境。
在管理机制创新方面,修订草案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首席科学家高吉喜认为,这一调整符合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既强调自然资源保护,也突出科学利用,展现了法治的温度与智慧。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明确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这一理念突破了传统保护与发展对立的思维模式,为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条例修订做好了与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为整个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协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展望未来,林草部门将梳理完善配套制度标准体系,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从严新设其他自然保护地,细化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
同时,将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保护区守护的不只是山川林草与珍稀物种,更是一个国家面向未来的生态安全与发展韧性。
以修订条例为契机,把最严格制度落到最细处、把系统治理做在最前端、把共建共享贯穿全过程,才能让自然保护地体系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座,让绿水青山在法治护航下更可持续、更可感知、更可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