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养宠数量增长,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排泄、犬只惊扰老人儿童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极端情况下还造成咬伤、摔倒等伤害,影响公共秩序与居民安全感。
围绕养宠行为的纠纷,往往集中在“安全风险”和“环境卫生”两类矛盾:一方面,犬只失控可能引发恐慌甚至人身伤害;另一方面,不及时清理粪便、放任犬只进入公共绿地花圃等行为,容易造成环境脏乱与邻里摩擦。
从制度层面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八十九条对饲养动物相关违法行为划出清晰边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先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先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同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条款从严处理。
总体看,相关规定以“干扰—恐吓—伤害—驱使伤害”的递进结构,强化了对风险链条的全流程约束。
问题背后有多重原因交织。
其一,部分养宠人将“个人喜好”凌驾于公共规则之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出事就没问题”。
其二,城市公共空间密度高、儿童老人活动频繁,犬只与人群同场景接触增加,使得低概率事件也可能累积成高频矛盾。
其三,部分地区在犬只登记、免疫、行为规范宣传等方面存在短板,导致治理依赖劝导、惩戒力度不一,容易出现执行“冷热不均”。
其四,社区层面的协商机制与监督手段不足,邻里矛盾在缺少可操作规则时容易升级。
养犬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更关乎公共安全和社会文明。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养犬行为的规范已从倡导阶段上升到法律强制阶段。
这不是对养犬爱好者的限制,而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
每一位养犬人的自觉遵法,都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也是对城市文明的贡献。
当法律的约束与个人的自觉相结合,文明养犬才能真正成为社会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