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里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强,刘明还有刘能、张静他们,有套在贵阳市浣纱路的房产引发了一场官司。这事儿要追溯到1996年,张静和刘能经人介绍认识,很快就生活在一起,1998年他们有了儿子刘强。到了2005年补办了结婚证,但婚姻却因为刘能的赌博习惯而破裂。1997年到2005年,他们一直没有结婚证,直到这个时候才补办,但这段婚姻并没有挽救回来。他们的儿子刘强已经长大工作了,张静才鼓起勇气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两套位于贵阳市浣纱路的房产。 争议点主要在于遗嘱里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能拿出来父亲刘明生前遗嘱,说明了浣纱路A套和B套都分给刘能。遗嘱中没有提到“只归刘能”,所以张静就认为两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时发现,浣纱路A套虽然遗嘱里写明分给刘能,但房产所有权证还是登记在刘明名下。因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没有确权之诉的话,法院就不会在离婚案中直接判决分割。而浣纱路B套只办理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也不能进行实物或价值分割。 法院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各自住各房、抵押权随房走”。张静现居的A套归刘能所有,刘能现居的B套归张静所有,全部抵押权益也随房转移。刘能在协议生效3日内腾房,违约方需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次调解结果满足了双方的需求。 这个案件反映出遗嘱中明确提到“只归某某一方”,才能保住房子给特定人继承。法律上看的是文字表述而不是实际居住或占有情况。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了只归一方的话就属个人财产。无证、被抵押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难以处理。所以提醒大家注意遗嘱中的表述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