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全国共完成修复治理面积335万亩,较原定的280万亩目标任务增加55万亩,完成率达119.6%,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
这一成绩的取得,源于国家层面的科学规划和统筹部署。
自然资源部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以及青藏高原、"三北"工程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精心选择并部署了68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这些示范工程如同"灯塔"般的作用,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修复经验和技术路径,有效破解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矿山修复的难题。
通过示范引领,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中央引导+地方落实+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协同机制。
中央层面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实施,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形成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这种制度创新有效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大幅提升了生态修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从具体成效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在多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全国已修复废弃矿山超过1.8万个,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近7000处,这直接关系到矿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通过治理边坡与采坑,新增耕地和园地面积约2.6万亩,新增林草湿地面积超15万亩,有效增加了生态容量,改善了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质量。
这些数据背后,是大量被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利用,是矿区人居环境的显著改善,是采矿损毁废弃土地利用价值的有效提升。
生态修复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样显著。
通过对废弃矿山的系统治理,许多地区因地制宜地将修复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生态旅游、光伏发电等多种产业发展,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这充分证明,生态修复并非单纯的投入,而是一项具有长远经济价值的战略性投资。
面向未来,自然资源部明确了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一方面要持续强化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监管,建立"边生产、边修复"的制度规范,从源头上遏制新的生态破坏。
另一方面要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指导各地坚持"因地制宜、以用定治"的科学原则,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条件和周边发展需要,制定个性化的修复方案。
特别是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实现历史遗留矿山"清零"的目标,彻底消除历史欠账。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既是补齐生态短板的“必答题”,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加分项”。
从超额完成阶段性目标到谋划“清零”,关键在于坚持系统治理、严格监管与长效管护并重,把修复工程做成可持续的生态工程、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让绿色成为资源开发与区域振兴的鲜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