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了个新规定,叫“执转破”双指引,是全国第一套法院和管理人一起操作的说明书。这就给4月19日深圳中院一次性发布了两个指引,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还有管理人工作全给拆分开了,每个步骤怎么操作、啥时候该做、标准是啥,都写得清清楚楚。以前大家可能对这个程序不太清楚,这下好了,执行法院要不要移交给管理人去办,怎么移交;管理人接手后怎么管财产、咋处理,都有了全国最详细的手册。这个指引分成两部分。法院这边呢,就画了一张流程图来管到底。这个流程图把整个流程分成决定、移送、审理三个阶段,涵盖了清算、重整和解这些程序。执行立案的时候、终结本次执行的时候还有复查的时候都得主动问当事人同不同意转到破产程序,别突然来了个程序突袭。 然后是关于移送标准的问题。以前“资不抵债”这个概念太模糊了,现在明确了:执行法院查完之后发现财产都不够还债了,或者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了,才能启动移送。法官收到确认书或者申请书之后15天内得给个结论能不能移,逾期没回话就算同意移送。 还有个好处是避免重复浪费资源。合议庭可以直接用执行阶段查的财产信息、评估和拍卖结果,不用再重新弄一遍;那些容易变质的东西先变价处置钱别分出去,免得等破产把菜都卖成菜干了。 再说管理人这边呢,也有一张任务清单来管到尾。摇珠选好人以后团队名单第二天就得报给法院备案;刻章开户这些事情5个工作日内搞定,没有财产可不开户的情况也写进去了。 接管财产的时候得拍照片或录像作凭证,大家一起签字确认才能走。 公告发出来30天内必须通知大家申报债权;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管理人在这30天内把审查完的债权表弄好。 破产费用这块一年红线挺重要的,以前的评估费公告费只要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发生的都能随时清偿。 最后还有几个特殊情况得说明白避免来回折腾。一次移送原则就是说一旦破产法院不给受理或者驳回申请了,执行法院就不能再启动这个程序了;宣告破产或者和解协议通过了这些情况下管理人得在5天内提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没财产可分或者没人垫付费用也得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结束10天内管理人得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附则里还说了没规定的地方就按现有的规范来办就行。今后深圳法院不管是做“执转破”还是“破转执”,都能在这套指引里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