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遇到不少现实障碍。尽管刑事诉讼法及涉及的司法规则对阅卷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条款不够明确,一些具体问题仍易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表示,过去律师阅卷主要依赖现场阅卷,往往需要前往办案检察院所在地,不仅耗时耗费,也影响工作效率。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既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办案质效与司法公正。《工作规定》把便利化措施与安全要求一并嵌入程序设计,以更明确的规则回应实践需求。随着“三位一体”阅卷保障机制逐步常态化,还需在标准统一、责任落实和监督执行上持续发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让便利真正转化为可感可及的权利保障与公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