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再婚的家庭提个醒:房子越来越贵,“住有所养”才是最大的人权保障

2001年的时候,张某跟李某某结了婚,他俩都是各自带着一个孩子再婚的。李某是李某某跟她前任生的,赵某则是张某跟她前任生的。这两口子后来就没再要小孩。 到了2007年9月,李某某把之前在江北区承租的那间公房主动退掉了,然后承租人就换成了她女儿李某。同一天,李某就跟拆迁公司签了协议,把那套拆迁安置房拿下来了。等到2017年4月,这套房子就正式登记在了李某名下。装修好之后,李某某和张某就一直住在这房里头。 张某每个月退休金有将近3000元,他觉得李某应该对他尽赡养义务。所以他把李某给告了,要接着住在江北的那套房里。 法院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写得很清楚:赡养人得把老人的住房安排好。这套房子本来是李某某婚后承租的,后来才变成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利益转过来的。装修好后一直是李某某跟张某住着,而且张某名下也没别的房子了。李某说张某亲儿子赵某能给他房住,但赵某自己也很紧张,所以法院没采纳这个说法。 最后法院就判了张某能接着住那套房子,大家都没上诉。这个案子告诉咱们:法律不鼓励忘恩负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公平、和谐、文明、友善在判决里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居住权”;这给社会上了一课:钱能继承,赡养义务也得履行;以后房子越来越贵,“住有所养”才是最大的人权保障。 给再婚的家庭提个醒: 1. 财产得提前弄清楚: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把财产做个公证或者约定一下份额。 2. 把居住权写到合同里:不管有没有把房子给子女住,都得在合同里保证父母能住一辈子。 3. 常维护亲情:多开家庭聚会、陪看病、过节问候一下,把“孝”变成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