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们讲个事儿,你说是不是挺有意思的,和尚有时也会摊上法律问题。就拿现在比较火的释永信来说吧,少林寺原住持因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了。简单来讲,这个罪名跟《刑法》第163条有关。 先说法律依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得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和尚和普通僧人压根儿就不属于这一类。不过第163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不一样了。只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能触犯这一条。你说吧,寺院算不算“其他单位”?当然算。所以像住持、监院、寺管会成员这种管理人员就成了这个罪名的主体。 构成这个罪得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得有职务,比如方丈、监院、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成员之类的;第二得利用职务便利,像管理工程、捐赠、商业合作、人事、法事安排这些事儿;第三得收钱或者要好处,现金、礼品、回扣、好处费都行;第四还得给行贿人谋利益,比如安排法事、承包工程、搞商业合作或者给特别待遇。 这就跟平时的供养不一样了。供养那是信众基于信仰自愿给的礼物,完全没有“权钱交易”,更不会谋私利。可受贿就不同了,那是利用管理的便利收钱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可是刑事犯罪。 你可能会觉得奇怪,和尚不是出家修行的吗?怎么还会犯这种罪?其实关键就在“职务”上。如果只是普通的僧人正常修行收钱供养那没事,但如果是管理寺院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钱办事搞利益交换那就是违法了。释永信被起诉可能就是因为在工程、捐赠或者商业合作中收了好处费和回扣这些行为被定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