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区法院创新执行方式 刚柔并济化解租赁纠纷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通过创新执行方式,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成了案结事了。 案件背景显示,被执行人张某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时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经法院判决确认后,张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在民商事纠纷中较为常见,执行难一直是制约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 执行过程中,法官面临多重困难。首先,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在外地从事运输工作,与法院难以取得有效联系,导致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其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张某名下财产不足以足额履行债务,这是许多执行案件的共同难题。再次,张某名下虽有可变现的保险单,但被投保人为其子女,涉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需要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被执行人家庭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面对这些困难,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坚持"柔性执行,如为我执"的理念。法官决定继续尝试与张某联系,争取通过沟通协调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经过多次努力,法官终于与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其未接电话的真实原因,并听取了其履行债务的意愿表达。 为推动案件实质性进展,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执行和解中心。在协调过程中,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阐明了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性质,说明主动履行可以避免额外的法律制裁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强调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力。同时,法官向申请执行人甲租赁公司详细说明了张某的财产现状,建议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让步,以提高被执行人的履约意愿。 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张某主动提出以车辆抵偿大部分债务,甲租赁公司也作出让步,放弃了部分债权并接受了以车抵债的方案。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对张某账户进行司法强制扣划,将执行回款及时发放给申请人,张某也积极配合办理了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 此案例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发展方向。传统执行模式往往强调强制性和对抗性,而现代执行理念则更加注重通过协商、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长春经开法院的做法表明,坚守法律底线与人文关怀并非对立,而是可以有机统一的。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既能提高执行效率,也能增进司法认同度。 该院表示,将继续贯彻"既以法律的刚性捍卫公正,也以司法的柔性传递温度"的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依法行使职权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让公平正义在执行的"最后一公里"中真正可感可及。这一承诺反映了人民法院对司法为民的深刻理解,也预示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前景。

执行工作不仅关乎权益兑现,更是对社会信用和法治秩序的检验。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善意文明,既保障胜诉权益,又为当事人留出履行空间,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司法公信力将得到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