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获审议 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化迈入新阶段

问题——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基础,承担着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自然遗迹等任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推进,1994年施行的原条例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与新形势不匹配之处:一上,保护区内不少区域长期存人类活动,生态系统与社区生产生活相互影响,简单“一刀切”的限制在个别地区容易引发管理与民生矛盾;另一上,我国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背景下,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需要与新制度衔接,基层在栖息地修复、执法协同、监测能力各上也存规则不够清晰、手段相对不足的问题。 原因—— 从自然规律看,自然保护区并非静态空间,而是由多种生境、物种与生态过程构成的复杂系统,保护策略必须因地制宜、因时调整。以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当地长期形成“人鹤伴生”的景观:保护区内有两万多原有居民,同时还要满足233种、近4万只越冬鸟类的栖息需求,候鸟食物来源与传统农耕方式紧密有关。原有规定对核心区进入和活动限制较严,难以支持季节性分区、差别化管控等更精细的治理安排。再如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扬子鳄作为变温动物具有冬眠等特性,栖息地修复、越冬管理以及与社区生产生活的协调需要长期投入和科学组织,现实中存在修复受限、治理成本高、居民收益渠道不足等瓶颈,亟需制度层面给出更明确的规则和稳定预期。 影响—— 此次修订草案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调整,表达出以法治方式推动高质量建设的明确信号,带来至少三上影响。 其一,有利于提升保护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修订草案对核心区可开展活动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强调差别化管控,为地方结合物种行为、季节变化和生态敏感性实施更精准的空间与时间管理提供依据,有助于减少“管理真空”与“过度限制”并存的情况。 其二,有利于把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纳入更可执行的制度框架。通过继续把“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理念落到规则层面,可推动保护区内社区从单纯“受约束者”转向“参与者、受益者”,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与人类活动长期伴生的保护对象,规则更清晰也意味着治理更可持续。 其三,有利于强化治理能力与风险防控。修订草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权责,强化执法监督,并鼓励运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等科技手段,推动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发展,提升问题发现、快速处置与长期评估能力,也有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对策—— 制度落地关键执行。下一步,应在四个层面共同推进: 一是完善分区管控的配套细则。依据不同保护对象与生态过程,明确可为、应为、禁为清单,细化季节性、差别化管控的实施标准,避免简单化解读引发新的争议。 二是建立以科学监测为基础的适应性管理机制。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护、地面样线监测等手段,形成连续数据链条,推动“监测—评估—调整”闭环,提升对栖息地变化、外来物种和气候异常等风险的应对能力。 三是把社区共建共享作为重要抓手。围绕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产业导入、公益岗位等路径,让居民在守护生态中获得更稳定的收益,减少短期利益冲突,形成长效动力。 四是强化跨部门协同与执法监督。对破坏生态、违法建设、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推动林草、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前景——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是我国自然保护地领域承上启下的关键制度安排。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完善,自然保护区将在巩固生态安全底线、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上承担更基础、更稳定的功能。可以预期,随着规则更清晰、手段更现代、治理更协同,像黑颈鹤、扬子鳄等珍稀物种的栖息地保护将获得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模式也将从个案探索走向更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实践。

这次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订,是自然保护地领域一次关键立法安排,标志着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它不仅为新时代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同时,充分回应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让保护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并转化为共同参与的行动。此制度完善将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支撑,也为全球生态保护贡献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