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空置房物业费争议由来已久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结构性调整和人口流动变化,部分城市住宅小区长期无人居住的空置房数量有所增加,三四线城市更为明显。由此引发的物业费缴纳争议,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 不少业主认为,房屋长期空置、无人使用,物业服务并未真正“用到”,应当减免;而物业服务企业则指出,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安保巡逻、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停止,成本持续发生,收费有据可依。双方立场不同,纠纷因此反复出现。 二、原因:法律认知模糊加剧矛盾 争议频发的关键原因之一,是部分业主对对应的法律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对物业服务的对象和性质存偏差。 从法律层面看,物业服务面向的并非某一套房屋,而是整个小区的公共环境与运行秩序。物业企业提供的保洁、绿化、安保、设施维护等服务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不会因为某位业主是否入住而改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判断缴费义务的核心在于“服务是否按约提供”,而不是“业主是否实际使用”。 三、影响:纠纷频发影响社区治理秩序 物业费纠纷长期存在,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权益,也会扰乱小区管理秩序。一些小区因收缴率偏低导致服务投入不足,服务质量下降后又更引发更多业主拒缴情绪,形成循环。 同时,空置房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缺少稳定有效的沟通渠道,权利义务边界不够清晰,也让基层调解压力增加。如何在保障物业企业正常运转的同时,合理回应空置房业主诉求,已成为住宅物业管理中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 四、对策:合同约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路径 针对上述情况,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回应,为业主和物业企业提供了较清晰的操作方向。 在收费标准上,江西省定价目录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并无统一行政定价。这意味着物业费水平取决于双方协商,业主签订合同时也拥有一定协商空间。 在减免政策上,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减免。该规定为争取优惠提供了依据,但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写明约定,而不是业主单上拒缴。 住建部门建议,长期空置房屋业主应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就减免事项形成书面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以减少后续争议。 五、前景:完善制度供给是长远之策 从更长远看,空置房物业费争议也反映出住宅物业管理制度在精细化规则上仍有完善空间。随着城镇住房存量持续扩大,空置房现象短期内难以消失,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具有现实必要性。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可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推进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化,同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支持,提升业主依法维权意识与合同协商能力。
空置不等于“零服务”,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决定了费用应以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通过依法协商、明确权责边界,既能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持社区公共服务稳定运行,为基层治理提供持续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