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图个口腹”到触碰红线,非法猎捕仍有发生。 据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布的信息,2025年9月28日,一名男子携带多把弹弓进入当地“沭河之光”观光带,先后猎捕灰喜鹊、北灰鹟、白头鹎共3只。经调查取证和专业鉴定,涉案鸟类属于依法保护的“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3600元,没收猎获物及弹弓等工具,涉案鸟类死体作无害化处理。 原因——侥幸心理与认知偏差叠加,成为违法诱因。 基层执法人员介绍,此类案件常见的行为动机并非规模性牟利,而是将野外鸟类误认为“随处可捕”的普通资源,或把弹弓等工具视作“玩具”,低估法律后果与生态影响。一些人对“三有动物”的范围、猎捕禁限规定、处罚尺度了解不足,认为“不是珍稀动物就没问题”。此外,城市近郊景观带、河湖湿地等地人流密集、鸟类活动频繁,客观上增加了偶发性猎捕的机会,也对巡护和宣传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损害生态链条,也扰乱法治秩序与公共价值。 鸟类控制害虫、传播种子、维持生态平衡各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看似数量不大的猎捕行为,若在局部区域形成模仿效应,可能对繁殖季、迁徙通道和栖息地安全带来累积性影响。更重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红线一旦被“口腹之欲”或“猎奇娱乐”削弱,容易诱发更隐蔽的捕猎、交易等违法链条,增加执法成本,削弱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对策——依法从严监管与精准普法并重,织密基层保护网。 本案处罚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条款:对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可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法没收猎获物与工具。执法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巡护,完善“巡护+监测+举报”联动机制,推动公安、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提升对非法猎捕、运输、交易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效能。 在宣传层面,建议将“三有动物”识别、常见违法风险、救助与举报渠道等内容,以公园湿地告示牌、社区宣传栏、学校法治课堂等形式常态化呈现,减少“无知式违法”。同时,对已发生的典型案例依法依规公开要点,形成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效果。 前景——以制度执行力守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共治共享”。 随着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提升与法治化治理深化,各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手段持续完善,行政执法、司法衔接和社会参与正逐步形成闭环。业内人士认为,下一阶段应更加注重栖息地保护与人类活动的边界管理,在城市更新、景区运营、河湖治理中同步嵌入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同时,通过志愿巡护、科普教育、举报奖励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面,让“不能捕、不该吃、不去买”的共识转化为自觉行动。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保护它们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此案警示我们,任何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增强法治观念,履行保护责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