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这下发话了,这回是给毒驾肇事定了罪罚标准。2月13日,他们拿出了第一份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5年这一年,虽然全国的交通事故总体上都在往好里走,数量和大点的事故都变少了,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也跟着往下掉。光是一审的交通肇事案子就受理了4.3万多件,比去年少了超过3%;危险驾驶的案子更是有23万多件,同比降了近16%。不过,大家心里也清楚,法律这块儿还是有不少难点没搞明白。有些老问题一直让人头疼,现在又冒出来不少新情况。好在各部门都很支持,最高法把大家关注的焦点挑出来弄了这几个案例。目的就是要把这行的裁判标准统一起来。 这批案例里先说毒驾这事。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讲得很清楚:知道吸毒后开车会出大事,还非得上路高速飙车去撞人,这就是故意拿公共安全当儿戏。不管最后撞成什么样,都得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吸毒本来就是犯法自找的麻烦,肇事要判刑还得严一点;罪大恶极的,该判死刑的就得给死刑。 接着说交通事故责任咋认定。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里面讲:要是交警认定当事人是因为逃逸才负全责或者主责的,法院得看看认定书里分析的到底是咋回事。还得查一下造成事故的各种原因谁的影响更大。如果那个逃逸行为根本没引发或扩大事故,那法院就不认这个责。 再说说酒驾抽不抽血这事儿。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里说:在立案之前警察抽的血到底是行政强制还是刑事侦查?得看他们的目的、抽血干嘛用、程序走到哪儿了。要是因为酒精含量高怀疑是犯罪了,为了固定证据在立案前提走的样本,那就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管的范畴。 还有那个开辅助驾驶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解释了车载系统没法代替人当司机。激活了辅助功能后还是得自己开车管安全。要是想让系统监测不到私自搞配件来躲检查,哪怕人没坐在主驾位上实际操控车也得担责。 最后讲讲醉驾犯罪里谁是共犯。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个别人故意做局骗别人喝酒开车的案子。裁判要点说了:要是用骗、怂恿的办法让人去醉驾情节恶劣的就是共犯;光说点“查不出来”、“喝不多”这种不痛不痒的话鼓励人的一般不算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