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长江大桥交通事故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航油泄漏依法追偿24万余元

2024年2月25日,苏通大桥北向南方向发生一起槽罐车追尾事故,导致航空煤油泄漏事件。

经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确认,泄漏油品虽未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但造成大气等外环境污染。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受市政府指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委托省级专家库成员开展损害评估,最终核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4.8万元。

此次事故处置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建立交通事故与生态环境损害联动处置机制,应急响应阶段即同步启动环境损害评估;二是创新采用专家快速评估模式,针对损害程度较轻、责任明晰的案件简化鉴定流程;三是首次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生态环境赔偿中的适用性,推动保险机构履行环境风险分担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判决具有突破性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往类似事故多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而本次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标志着环境治理从"行政主导"向"司法保障"深化。

特别是判决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分摊赔偿,为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提供了新思路。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从事故发生到最终判决历时22个月,反映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仍存在鉴定周期长、索赔程序复杂等现实难题。

生态环境部2025年修订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已对简易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未来类似案件处置效率有望提升。

这起案件的宣判,不仅追回了2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导向: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再是"事了拔毛",而是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保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到实践的深化,也标志着环保责任追究机制正在向交通运输等传统领域延伸。

随着类似案例的积累和制度的完善,"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将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推动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公正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