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时候,张某入职了某服装公司,当时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的工作经历挺特别。她声称自己2009年到2012年在天某公司,2012年到2016年在果某公司,2016年到2023年在西某公司做服饰制版。她在声明处说:我保证填的资料是真的,如果不属实愿意接受处罚甚至辞退,不要求补助。 后来公司查出来,张某填写的经历跟实际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公司在2024年3月给她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隐瞒工作经历。张某觉得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就上诉到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张某实际工作过的公司有13家之多。她自述这些公司里有很多都是干不到一年就走了。法官认为这跟她在入职表上说的那段“稳定”的工作经历差别很大,不可能是记混了。 而且当初那张表她也签了字确认保证填的都是真的,“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无条件接受处罚”。法院觉得张某这么做就是想让自己看起来工作稳定好进公司,属于造假。 公司因此把她开除是合法的,所以法院判她败诉,不支持要赔偿金的请求。张某不服又去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