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扩散性和跨区域性特点。传统的处罚和末端治理往往陷入"罚了但未修、修了难巩固、治了难长效"的困境。一些案件中,污染源治理、生态功能恢复、后续管护等环节相互脱节,导致修复效果不稳定、协同不足。流域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背景下,生态治理对系统性和长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修复、促进治理成为重要课题。 原因:一上,经济社会发展导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上升,环境风险点位更加分散,生态损害形态更加复杂。另一方面,生态修复专业性强、周期长,单一责任主体难以独立完成完整修复链条,且修复资金、技术与监管机制不同区域存在差异。此外,部分地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汇等新机制的理解和运用还在探索阶段,导致"损害评估—修复方案—资金保障—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的闭环仍需完善。 影响:若生态损害止于处罚而缺乏修复,不仅可能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下降、风险外溢,还会影响群众对环保改善的获得感。相反,司法引导修复与治理并重,能够把案件办理转化为治理增量:通过明确修复责任、压实管护义务、推动跨部门协同,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有利于推动形成尊重自然、绿色发展的社会共识与法治秩序。 对策:在1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介绍,湖南法院近年来坚持"修复优先、系统治理"理念,围绕"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生态格局,在全省设立50余个生态保护修复基地,探索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融为一体,提升生态环境司法的针对性、协同性与可持续性。 其一,推动理念与机制由"以罚代修"向"以修促治"转变。通过在裁判与执行环节强化修复责任,将恢复性司法要求落到可操作、可验收的修复方案与履责期限上,促使违法主体以实际修复行为回应社会关切,并通过司法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和制度完善。 其二,推动修复方式由"单一修复"向"多元修复"转变。针对不同生态要素与损害类型,探索采用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管护措施相衔接的组合手段,引入专业评估与第三方监督,兼顾生态功能恢复、环境风险消除与长期管护,提升修复成效与稳定性。 其三,推动修复路径向"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等方式拓展。在具备条件的领域探索将碳汇等市场化机制与修复责任衔接,拓宽履责渠道与资金来源,促进生态价值转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相互促进,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制度实践样本。 同时,湖南法院依托生态保护修复基地,把庭审现场延伸到江河湖库、山地林区等重点区域,便于就地调查、就地释法、就地监督执行,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与教育引导效果。基地还有助于汇聚行政监管、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与专业机构力量,形成联动治理格局。 前景:生态环境司法正在从"个案裁判"向"系统治理"延伸。随着生态修复标准、损害评估规则、碳汇等机制优化,司法在推动修复责任落实、促进跨区域协同、引导社会共治上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湖南围绕"一江一湖三山四水"构建的生态司法实践,将强化流域协同保护、提升生态系统韧性、服务高质量发展各上释放更大综合效益。下一步的关键在于把"修复优先"与"长效管护"贯通,把"多元修复"与"科学评估"衔接,把"机制创新"与"风险防控"结合,持续提升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创新实践表明,法治手段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正在成为现实;湖南法院的探索为全国生态环保司法工作提供了借鉴,表明了司法机构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如何更好地服务绿色发展大局。随着这些创新机制的完善和推广,必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