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看看这事儿吧,说的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子。主人公是陈某,他2023年7月就进了一家叫A公司的单位,当爬虫工程师。当时签了一年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工资给的是1.2万元每月,转正以后给1.5万元每月。 结果到了2023年12月,陈某辞职了没找到别的活儿,A公司人手不够又把他给找了回来。这次让他干PHP工程师,还是签了一年的合同,还是两个月试用期,工资还是那些数。其实活儿跟之前干的也差不多。 等到2024年5月,陈某不想干了就想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还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了A公司,说他们违法约定试用期。仲裁那边裁决支持了陈某,判公司赔3万块钱赔偿金。 A公司不服气啊,又跑到法院去告了陈某。他们说两次入职岗位不同,所以约定试用期没啥问题。 法院审理后觉得挺有道理。因为合同里写着他的岗位就是开发工程师和编程工作,微信聊天记录还有证人都作证了。陈某两次进来干的活儿都没变,而且离开得也不远才几个月。 公司这次想把他再放进去考察考察合不合格,这操作有点不太对劲吧?法院就判A公司给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钱。现在这判决书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