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真是离谱,3月3日,安徽阜阳市中院终于拍板维持原判了。之前这事闹得挺大,有个叫刘某的男子3月11日误把13.6万元转给了欠银行钱的付某,结果银行反手就把其中的11万扣了去还债。太和县人民法院在一审的时候就查清楚了,刘某是想通过手机银行给另一个人付某乙转账的,可就是因为手抖错按了一下,钱就转到了付某那里。付某自己那时候欠着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钱没还,人家银行自然也就把账户里的钱扣走了11万多来抵债。 这么一来,刘某自然就不干了,他非得让付某把这13.6万全退回来,还说太和县支行也得一块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了,既然这钱是付某拿了好处(虽然是因为刘某手抖),而银行扣划也是按合同来办事的,所以太和县支行不用赔,最后只能让付某一个人把这13.6万吐出来。 到了二审阶段,刘某还在那儿叫屈,说付某自己也没多少钱还得起他,银行不帮忙他就没法把损失补回来,这不公平。不过阜阳市中院这次把道理讲得很清楚:虽然钱进了付某的账(今年7月30日那笔钱),但这钱实际上已经被用来还银行的债了(13万)。既然付某因为这笔误转的钱得到了好处(原本他欠的债少了),那他就是占了刘某的便宜,这肯定不行。至于那个银行嘛,人家是按照贷款合同的规矩办事的(扣划11万余元),一点毛病都没有。 所以嘛,今年3月3日那个二审的判决书就下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来这事儿以后可不能再粗心大意了,转账的时候可得把收款人看仔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