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2011年那次案子吗?

你们还记得2011年那次案子吗?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川格鲁吉亚有限公司,还有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华西建设公司,都被牵扯进去了。这事儿得从一笔1500万元的预付款说起。 当时华川进出口公司把格鲁吉亚的一个工程发包给了华西建设公司,按要求对方得在合同签完一周内交一笔25%的预付款。为了这事,招行科华支行给华西建设公司开了个保函。这张保函里虽然没写“见索即付”,也没提“独立保函”这词儿,但法院最后还是认定它是独立保函。 那时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四川高院——定了个规矩:独立保函到底是不是,关键得看条款咋说,别光看名字。他们仔细看了条款,发现担保人就盯着单据符不符合要求就行了,根本不操心基础合同有没有违约的事。 案子是怎么闹起来的呢?华川进出口公司把钱给了华西建设公司以后,就说对方根本违约了。招行科华支行一看这借口不行啊,就以不是独立保函为由拒付这笔钱。两边为此闹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怎么判的呢?他们总结了三点原因:第一,这张保函只看单据对不对;第二,没有别的杂七杂八的考虑因素;第三,担保的金额和有效期跟主合同完全没关联。就这样把“定心丸”给吃了。 虽然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那个专门管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但法官们已经心里有数了。那个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给了裁判一把尺子:要么写“见索即付”,要么写适用国际商会URDG规则。这张保函一条都没占上,可人家还是靠着“内容自治”成功晋级成了独立保函。 对受益人来说好处可大了,不需要证明谁违约了,只要单据表面上看起来没问题就能拿钱。可对申请人和担保人来说就有点麻烦了:申请人一旦被索赔得赶紧准备材料;担保人虽然审查起来轻松些(只要形式上对就行),但要是碰上欺诈还得花大钱去止付。 所以啊以后大家开保函得注意这三点:措辞要清楚明白;所有的证据和单据都要留好;最重要的是时效必须盯紧。要是这几道关都守好了,就能避免那种“一张保函把三方都搅和进来”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