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直播间“挂羊头卖狗肉”的案子定为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的典型。聂国春报道,消费者本来被“华某”手机吸引进了直播间,没想到主播却推荐起“纽某”的产品来,赚了佣金。 事情得从华某科技有限公司说起,这家公司掌握着“华某”这些商标,还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张某搞了个小动作,没有经过华某公司允许,就在抖音上搞了好多账号,发带有“华某”商标的视频来引流。他们还用跟华某公司实体店长得差不多的背景,贴小海报、穿同款衣服、摆弄那些数码产品,专给纽某牌东西带货赚钱。 华某公司不干了,直接把官司打到了一审法院。他们要求大某公司和张某立马停手,并且赔偿1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可这俩被告在一审开庭前就动了手脚,把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一下子减到了1万元,还把法定代表人给换了人。张某更是把自己手里的100%股权都转让给了别人。 一审法院觉得这两人的招数太容易把消费者搞糊涂了,不仅侵害了商标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既然他们赚了带货的钱,法院就直接按照3倍的标准来赔,判他们俩总共得拿出110万元赔偿给华某公司。 大某公司和张某对这个判决不服气,上诉到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这就是个典型的攀附别人商誉的行为,不仅用短视频、直播贴片等手段把知名品牌的名字和标识弄出来,还销售那些看着像但更便宜的数码产品。这种行为明明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六条规定。 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也说了这个案子很有意义,它告诉大家利用平台算法去突出使用人家的商标搞不正当引流这种事是行不通的。这种案例能保护知名品牌、打击不正当竞争,对整个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