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与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此列为重要工作任务,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综合采取补充资本金、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方式分类化解风险。
市场化、法治化是处置金融风险、推动转型发展的根本遵循。
然而,对标"一体推进"的高标准要求,我国在相关法治保障方面仍面临亟待补齐的短板。
这些短板主要体现在法律框架不够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协调有待加强等方面。
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对于确保风险处置有序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首先应加快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推动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使其成为金融风险处置与稳定发展的基本法。
该法应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和工具箱,为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与转型设立法治标尺,清晰界定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压实股东、实控人及高管责任。
同时应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形成覆盖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法律网络,确保风险防控有法可依。
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职能是完善风险化解机制的关键环节。
当前需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从单纯的"付款箱"转向"风险最小化"模式,在法律层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具强制性的早期纠正权。
对于资本损耗、治理失效、业务偏离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可依法要求其补充资本、限制业务、更换高管乃至启动重组。
这种主动介入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苗头,防止小风险演变为大风险。
畅通市场化处置与转型渠道对于提高风险化解效率至关重要。
法律应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化兼并重组提供清晰指引,明确各方权责、资产债务评估公允性、股东权益调整顺序,防止道德风险,确保重组实现提质效果。
同时应建立顺畅的司法破产退出通道,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建立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的特别程序,实现风险隔离与有序清算。
这样能够形成自救、早期纠正、市场化重组、司法破产的递进处置链条,以及完善治理、聚焦主业、差异化发展的转型引导机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需要多部门协作。
应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构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位一体的现代监管体系。
在一体推进过程中,需强化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存款保险机构、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决策协调与行动配合,确保兼并重组和业务转型符合区域金融定位,防止盲目扩张与监管套利,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发展的最大合力。
金融风险处置是一场“慢功夫”,更是一项系统工程。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把制度建设摆在更突出位置,既能为风险处置提供可预期的规则框架,也能为中小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提质增效提供稳定的制度土壤。
守住底线、规范秩序、优化结构,才能在化解存量风险的同时培育健康增量,为经济行稳致远夯实金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