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企业触碰"三期"保护红线。张女士入职未满一年,因先兆流产等情况申请病假、婚假和产假——并提供了医疗证明——但用人单位以"入职时间短""岗位紧缺"为由拒绝审批,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企业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判决再次明确: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非可商量的福利。
这起案件既展现了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也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将"她权益"从条文落到实处,不仅关系家庭福祉,更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在人口结构变化的关键时期,只有坚守法律底线、创新制度设计,才能夯实职场公平基础,释放人力资源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