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巧合”不能成为侵权借口

3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审理细节。这个案件,给AI换脸短剧侵权问题,把话题推向了高潮。知名演员因为一部90分钟、44集的AI换脸短剧,被网友们误认为主演。观众们在弹幕中不断猜测:“这某某怎么这么像知名演员谁谁谁?”真正的当事人,把制作方和播出方告上法庭。原告指出,他从未授权参演,也没给这个短片提供任何帮助,却成了剧中主演。被告公司辩解说是“算法巧合”,没有故意侵犯肖像权。他们拿出了一套技术流程说明书来解释:先用大语言模型生成提示词,然后给文生图大模型喂进提示词,随机选择一个人脸替换原女演员完成换脸过程。公司还强调主观上没有指向特定明星。庭审现场演示时却遇到技术故障,制作方无法复现过程。原告用同样软件二次换脸后得出不同形象,法官指出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使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司法实践中可识别性不需要“像素级复制”,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识别即可。这个案件中被诉片段与原告高度相似,话题讨论量巨大,已满足可识别性标准。法院认定被诉片段是被告主动选择并使用原告肖像的深度合成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官提醒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算法巧合”不能成为侵权借口。短剧行业享受AI效率时必须把“取得授权”前置为第一动作。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追求技术进步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