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感情欺骗与财产犯罪的案件近日在重庆司法系统引发关注。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人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的原判决。
该案反映出当前社会中利用感情关系实施财产犯罪的新动向,值得警惕。
案件事实清晰。
张某与被害人黄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双方随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2024年11月,张某从广东东莞来到黄某位于重庆的住处,以同居为名义进入其家中。
在此期间,张某发现黄某将购买的黄金金条藏于饭厅吊顶卡槽内,遂产生不法念头。
张某秘密盗取了黄某的两根各100克和一根50克的黄金金条,共计250克。
随后,张某离开黄某家中,开始实施变卖计划。
犯罪过程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计划性。
张某先是将50克金条前往某国际珠宝城,以换购黄金项链的方式进行处理,获得37.039克的黄金项链和7005元现金。
随后在同年12月3日,张某又将两根各100克的黄金金条在重庆另一金店以121012元的价格出售。
到了2025年4月,张某再次将换购的黄金项链以24720元价格出售。
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黄某被盗物品总价值达155375元,属于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
案件侦破过程体现了现代警务工作的专业性。
2025年5月,张某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证据链条完整充分。
黄金回收店铺工作人员提供的回收单上载有张某的身份证、电话号码和两根黄金金条的相关信息,而金条上的编号字样与黄某提供的购买金条编号完全一致,有力证实了张某出售的200克金条系黄某被盗的金条。
此外,相关证据也充分证明张某曾用盗取的50克金条换购黄金项链,之后又将该项链出售给他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5375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遂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它揭示了利用感情关系实施财产犯罪的新型作案手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伺机实施盗窃。
另一方面,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证据认定上的严谨态度。
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质证,但二审法院通过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的综合分析,最终确认了犯罪事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情感关系应当建立在尊重与诚信之上,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本案的裁判表明,无论关系如何亲近,只要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律必将追究其责任。
以案为鉴,既需要每个人增强财产保护与证据留存意识,也需要社会在规范交易、强化监管、普及法治方面形成合力,让信任不被辜负,让法治成为最可靠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