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规性存监管空白 专家呼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问题——关联交易并非当然禁止,但程序缺口会放大利益输送风险; 在公司经营中,关联交易本身不是禁区。定价合理、商业目的真实且披露充分的交易,反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助控制力影响定价、合同条款或交易对象选择,把利益向关联方转移,关联交易就可能变形为侵害公司利益、挤压中小股东权益的工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程序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决议效力,也直接影响关联交易能否被认定为正当、合理并获得支持。 原因——现行规则对“一般关联交易”的程序约束不够,章程缺位容易形成治理空白。 从现有规则看,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交易的申报与审议程序已有相对明确的安排,要求其就对应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经相应机构决议;董事会审议时,也确立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机制。 但对非上市公司中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的一般关联交易,除个别领域外,法律层面对“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等,缺少统一、清晰且可直接套用的规定。尤其在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股权结构多样、治理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不少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边界、定价机制、信息披露、回避安排等规定较笼统,甚至缺乏可操作条款,导致程序是否合规往往需要依赖个案事实与裁判尺度判断。 与此相比,在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领域,法律对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设定了更明确的硬性要求。特别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明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也反映出:交易的外溢风险越高、利益冲突越强,制度越倾向通过更高的程序门槛来约束。 影响——程序瑕疵会削弱交易正当性认定,抬高争议成本并增加经营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往往影响显著。一旦缺少清晰的审议与回避机制,控股股东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影响股东会表决,或绕开董事会、股东会形成“先交易后补程序”的局面。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 一是交易公允性更难证明。缺少独立审议、独立表决和事前披露,定价是否合理、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往往要到事后纠纷中才被集中审查。 二是中小股东维权更困难。中小股东获取信息能力相对有限,若程序未对披露、审议、回避作出明确安排,其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及时制衡的空间会被压缩。 三是诉讼与合规成本上升。程序缺陷容易成为争议焦点,也会削弱交易对手对合同稳定性的预期,进而影响融资、合作以及持续经营的确定性。 对策——以章程完善为基础,用“审议、回避、披露、定价”补齐制度链条。 业内人士认为,程序治理是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关键抓手。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更可行的做法是先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把规则细化落地: 第一,明确决策层级与触发标准。可根据交易金额、累计额度、交易类型、是否涉及核心资产等设置审议门槛,分别对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设置“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会”的兜底条款。 第二,建立关联方识别与回避表决机制。除担保事项外,可在章程中约定一般关联交易参照回避表决,明确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认定标准及表决权处理方式,避免“推动者同时表决”的利益冲突。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与留痕。对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可比交易、独立意见或评估报告等形成书面材料,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可核验。 第四,引入外部定价与独立审查工具。对金额较大或条款复杂的关联交易,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或法律意见,提高交易公允性的证明力。 前景——司法裁判可能继续强调实质公平,推动“类回避”规则在更多场景适用。 有一点是,部分案件裁判已从保护中小股东、维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一般关联交易的审议与回避提出更高要求:即便法律对股东回避表决规定有限,但若控股股东滥用表决优势、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裁判中可能会参照回避表决的理念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企业若只停留在“形式上不禁止”,忽视程序正当性与公平证明,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随着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以及市场对透明、可预期决策程序的需求增加,围绕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则供给有望继续细化,企业也将更多通过规则化治理来降低争议与合规风险。

关联交易考验的不只是商业判断,更考验公司治理的底线;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关键在于用清晰、可执行的决策程序守住公司利益边界:既保障正常交易高效推进,也让利益冲突无处隐藏。程序越明确——信息越透明——企业的稳定预期与市场信任就越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