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公房产权纠纷案终审落定 同住人居住权获法律支持关键胜诉

问题:一纸产权证引发“搬离与居住”之争 2025年初,上海宝山区一套老房屋的家庭矛盾被推向法庭;原告田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其姐姐田女士,主张其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田女士继续占用房屋影响其居住,要求田女士搬离并支付多年房屋使用费。田女士则表示,自己早年作为该房同住人长期居住,除特殊时期外户籍和实际居住均与该房紧密相连,若被要求搬离,将面临居住无着的现实困难。 原因:公房改革与家庭内部处置不规范叠加 案件纠纷根源与我国上世纪末以来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密切有关。案涉房屋原为家庭承租的公房,具有明显福利性和政策性特征。此类住房中,“同住人”长期居住形成的利益安排,往往与后续产权转换相交织,稍有处置不当便易引发争议。 据田女士陈述,她在1994年离婚后将户口迁入并在此居住多年。2000年前后,田女士因故无法在场,其弟在办理公房买断手续过程中完成了产权登记。田女士此后虽曾尝试通过诉讼对相关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但因其在知晓产权变更后较长时间才提起诉讼,相关请求未获支持。随着产权已登记在田先生名下,双方矛盾继续从“合同是否有效”转向“能否继续居住、如何分配居住利益”的现实争端。 影响:从家庭纠纷折射保障性住房权益衔接难题 此案表面上是亲属间的居住争执,实质折射出部分老公房在产权转换过程中,历史居住利益与新产权权利边界如何衔接的问题:一上,依法登记的产权需要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公房制度下形成的同住人居住利益,亦关涉基本居住保障与社会公平。 在不少城市更新与存量住房治理进程中,类似矛盾并不鲜见。一旦简单以“谁持证谁说了算”处理,可能导致弱势同住人陷入被动,甚至引发新的社会风险;若完全忽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产权秩序与市场预期。如何在个案中实现规则清晰、利益平衡,考验司法裁判的精细化程度。 对策:法院强调政策性住房属性与同住人利益保护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产权人能否以排除妨害为由,当然要求同住人搬离并承担使用费;同住人是否仍享有基于历史居住事实形成的合理居住利益。 田先生主要依据产权登记主张排他性占有,并提出其另行租房居住造成损失。田女士一方则从公房政策属性及长期共同居住事实出发,强调产权转换不应成为剥夺同住人基本居住利益的工具,并指出对方关于“居住困难”和“长期租住”的证据不足以形成稳定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历史上属于公房范畴,具有福利分配色彩。产权取得虽确认了权利边界,但并不必然消解既有同住人基于长期居住形成的合理利益。对原告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以及使用费主张,法院结合房屋来源、同住关系、实际居住状况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最终对田先生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景:在“产权秩序”与“居住保障”间寻求更优解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存量住房盘活、旧改推进和家庭结构变化,围绕老公房、福利房的居住权益争议仍可能持续。此类案件的裁判取向提示各方:其一,产权转换环节应更注重程序规范与信息真实,减少因代签、遗漏同住人意见等引发的后续纠纷;其二,家庭内部应通过书面约定、协商分配等方式提前明晰居住安排,避免矛盾积累后走向对抗;其三,司法层面在依法维护产权秩序的同时,也将持续关注政策性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平衡各方基本居住利益,推动“权利确认”与“生活安置”同步落地。

本案判决不仅保障了一位老人的居住权,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它表明——法律不仅要维护产权秩序——也要保护基本生活权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众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每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