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提前10分钟到岗"能否算加班?江苏南通法院判定不属法定加班范畴

近日,江苏南通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对工作时间认定标准的讨论。刘某在某企业工作七年期间,因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参加点名和工作会议,要求公司支付累计两万余元加班费,但劳动仲裁和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这场"十分钟之争"实质是劳资双方对工作时间定义的碰撞;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自主权之间找平衡点,既需要司法机关准确理解法律精神,也需细化行业规范。随着数字经济改变劳动形态,构建与时俱进的工时认定体系将成为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