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怂仔"网络侵权案件近日迎来司法终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显示,维持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的原判,标志着这起历时两年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画上句号。 案件核心在于被告人梁某某长达20个月的持续性网络侵权行为。司法机关查明,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梁某某使用多个网络账号发布28个侵权视频、开展19场不当直播,有关内容累计获得1200余万次浏览、1万余次转发。尤为严重的是,这些内容引发489万条低俗评论和6.2万次二次创作,形成恶劣的网络传播效应。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指出,该案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侵权手段多样,同时触犯侮辱罪和诽谤罪两项罪名;二是危害后果严重,直接导致两名受害人出现抑郁症状,并造成所在社区群众普遍不安;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相关不当内容在网络空间持续发酵。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为发泄个人情绪,长期系统性地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主观恶性明显。特别是在当前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的背景下,此类行为更应依法从严惩处。 此案的典型意义不仅体现在量刑尺度上。记者注意到,佛山法院将该案纳入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传递出多重司法信号:首先确立了对网络暴力"零容忍"的裁判导向;其次明确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更重要的是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判例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判决正值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健全的关键时期。2024年新修订的《民法典》司法解释继续细化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网络安全法》也强化了平台主体责任。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怂仔"案的判决既反映了法律规定的刚性约束,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决心。
网络空间的清朗有序,既需要技术治理与平台规则,更需要法治的刚性约束与公众的自觉守法;对恶意侮辱、捏造事实诽谤等行为依法追责,不是限制正常监督与表达,而是为守法理性发声者划出安全边界、为基层治理提供稳定环境。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让每一次表达都经得起事实检验,让每一份权利都不以伤害他人尊严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