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2020年1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并签了合同。到了2024年12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搞了个新花样:把7000元转给了李某的银行卡,剩下的1000元直接充进了公司的内部系统。这钱只能在公司的平台上消费,拿不出来。李某一看就不乐意了,觉得这是在限制他自己用钱。 公司不给改,李某就在2025年1月给公司发了离职通知。接着他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了公司。仲裁那边支持了李某,判公司给补偿金。公司不服气,跑到法院去打官司。 开庭的时候,两边吵得很凶。公司说那1000元是福利,不是工资,后来已经用现金补上了。李某把工资流水和沟通记录拿出来一摆,证明这钱本来就是他的血汗钱。 法院经过仔细查,觉得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对。法律规定工资必须给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公司给的那点内部额度虽然能买东西,但毕竟不是人民币,不能随便花。这就相当于拿别的东西代替了本来该给的钱。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这么干就是没按时给钱。就算后来把钱补上了也没用,因为这时候已经过了李某提解除合同的时间了。李某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补偿金,完全合法。 一审这么判了之后,公司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结果二审法院也没改判,维持原判。听说现在那个公司已经把钱都赔给李某了。 这案子虽然是一个人的事儿,其实大家都得学一学。劳动法说得很清楚:工资得是钱,得是现金或者转账。那种用充值卡、代金券这些玩意儿顶账的事都不行。用人单位要是再想搞这种套路坑人,那就是在违法。 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得靠大家共同维护。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好好照镜子,把规矩都立起来。别想着钻空子逃避责任,这样才能让大家心里都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