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婚内赠与"保姆"62万元被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引人关注的民事判决书。

该案涉及一起因婚内转账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通过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

事情源于一段破裂的婚姻。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近二十年。

2018年,李某因工作调动到山东禹城工作生活期间,与第三人张某相识。

在此后数年内,李某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多次汇款,累计金额达624300元。

离婚后,马某发现了这笔巨额转账,经查证后得知李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这笔款项。

被告张某对此提出抗辩,声称与李某之间系纯粹的雇佣关系。

根据其提交的《保姆雇佣合同》,张某为李某提供推拿按摩、做饭、洗衣等家政服务,双方约定月劳务费6500元、生活用品费2500元、养老保险补偿费1500元。

张某主张,这些转账款项系对其劳务的正常支付,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多个疑点。

首先,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转账用途的解释力度。

其次,虽然张某提交了保姆雇佣合同,但其仅凭一份合同难以佐证624300元的全部用途。

更为关键的是,李某的转账记录中并未对劳务费进行备注说明,且转账的金额和周期与合同约定难以对应。

在法院向张某核实时,张某也坦诚承认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款项用于支付劳务费,哪些用于偿还借款。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对张某提出的雇佣关系解释难以采信,认定这些转账系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指出,李某本人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承认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事实。

这一承认成为了认定转账性质的关键证据。

法院的法律分析触及了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

李某在婚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这种赠与与婚外情相伴随,明显超出了普通朋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关于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返还马某624300元。

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马某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也通过认定赠与无效的方式,对婚内不当转账行为进行了有力制约。

该案例反映出当前社会中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转账变得越来越便捷,这也给一些人提供了隐瞒婚内财产转移的便利条件。

一些人以雇佣、借款等名义掩盖实质上的赠与行为,试图规避法律对配偶财产权的保护。

该案的判决表明,法院在认定转账性质时,不仅要看表面的合同约定,更要通过综合分析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证据完整性等多个方面,查明事实真实。

同时,当事人的承认、离婚协议中的陈述等也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链条。

这一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参考标杆。

它明确表示,配偶财产权不是可以随意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仅涉及民事法律问题,更涉及公序良俗等基本法律原则。

法院通过严格的证据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弱势配偶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婚姻是共同生活的承诺,亦包含共同财产的责任与边界。

对婚内大额转账的审查与规范,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救济,更关乎家庭伦理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准绳,让资金往来经得起检验,才能减少纠纷、守住底线,也让每一份权利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