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教培机构员工"实习"四年未签合同败诉 法院认定违法约定实习期构成劳动关系

这起历时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暴露出当前用工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

2018年2月,在读研究生小郭与吉林某公考培训机构签订为期28个月的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满后决定是否录用。

然而协议到期后,机构既未终止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3月小郭离职时,其"实习"状态已持续四年有余。

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关系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该机构不仅要求小郭填写员工档案登记表,还签订了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通常仅适用于正式员工的文件。

更关键的是,小郭的工作时间、内容、考核标准均与正式员工完全一致,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5小时,且承担核心教学任务。

吉林中院民三庭庭长刘静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双方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所谓"实习期"应视为劳动合同履行期。

这种现象在教培行业并非个案。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机构利用在校生就业压力大、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长期实习"形式规避社保缴纳、年假补偿等法定义务。

2023年吉林省劳动仲裁数据显示,类似纠纷同比上升23%,其中教育行业占比达35%。

法律界人士分析,此类案件频发存在多重诱因。

一方面,现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主要规范职业教育学生,对普通高校学生实习缺乏细化规定;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刻意模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界限,甚至出现"实习五年不转正"的极端案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张伟强调,判断劳动关系核心标准是"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是否从事主营业务工作",而非协议名称。

本案判决具有多重示范意义。

法院不仅支持了劳动者9.8万元赔偿请求,更明确"协议性质应据实质内容判定"的裁判原则。

吉林省人社厅随即启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教育培训、互联网等行业的长期实习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该判决为新型用工关系认定提供了重要判例,建议完善《劳动法》实施细则,将实习超六个月自动转为劳动合同关系写入立法。

“实习”本应是连接校园与职场的桥梁,而非规避责任的遮羞布。

依法用工既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底线要求。

通过司法裁判与社会共治不断压实用工责任、澄清规则边界,才能让实习回归育人本义、让就业更有保障、让市场竞争更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