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只是帮忙的动机不能当借口

李某给朱某当过家政工,两人关系挺铁。2024年9月,李某为了看病又来上海,朱某好心把钥匙借给她住。结果李某在卧室高低床的上铺睡觉时,把充电头放没护栏的那侧,半夜掉下来把脊髓摔坏了。她就把朱某告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说床有毛病,朱某家像是出租房,应该赔点钱。朱某辩解说,这纯粹是朋友之间的帮忙,自家睡这个床都没事,之前李某都睡沙发,这次是她自己选的上铺。 最后法院判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觉得朱某没侵权也没过错,没构成侵权。负责的法官吴文俊说,这个案子争论的是怎么区分是赚钱还是帮忙,还有帮忙的人要不要赔钱。 你可以对比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个案子。王某去快餐店没吃饭,直接去上厕所出来时摔了一跤。看监控发现他是半只脚踩空往前倒的,现场也没看见地滑导致打滑的痕迹。店家贴了“小心地滑”的牌子,法院认定店家提示过了,王某自己是成年人没注意安全。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这两个案子都有个共同点:“好意施惠”。像搭顺风车、指路或者借用卫生间这些事儿在日常生活里挺常见。要记住一点,好意帮忙本身法律不管它,但要是超出这个范畴把人弄伤了就可能涉及赔偿问题。 有时候帮忙也能变成法律关系:比如因为施惠人的重大失误或者故意伤人就要赔钱;或者双方说好有法律效力时就成了契约。当然,要是认定了这是人情往来的行为,施惠人就算要赔钱责任也会轻一点。“好意”只是帮忙的动机不能当借口,只要出了事故就得负责。不过在具体划分责任时通常会给帮忙的一方减轻一点负担。 综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