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检察机关发现四川省天府新区某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离婚再婚配偶不享集体收益分配",导致外来妇女权益受损并引发多起诉讼。经查证,该条款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权益的规定。当地检察院已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但使用此工具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当前一些地方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反映出基层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还需继续提升。只有加强法治宣传、完善民主程序、健全审查机制,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扎根乡土,成为推进基层自治、建设法治乡村的有力支撑。这既是对村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