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非法用工中"视同工伤"可获赔偿 为劳动者生命权提供司法保护

问题——非法用工情形下,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获得工伤救济?

现实中,部分小微作坊、临时加工点未依法登记即招用人员,形成事实上的用工管理与劳动给付,却缺少合法主体资格与规范用工手续。

一旦发生伤亡,救济往往陷入“关系难认定、责任难落实”的困境。

此次案件的核心争点即在于:在非法用工关系中,劳动者虽难以满足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若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能否适用相关一次性赔偿规则获得救济。

原因——制度授权与体系解释共同指向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优先保护 据法院查明,吴某自2020年2月起受雇于一处未依法登记的瓷砖加工点从事切割工作。

2024年3月1日中午,其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骑车前往诊所就医,返程途中摔倒昏迷,当日15时2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有关部门认定该加工点未经登记,后续在整改期限内补办营业执照。

吴某法定继承人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提起诉讼,要求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规定,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裁判中围绕法律适用作出解释:相关一次性赔偿规定系基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授权而制定,其适用目的与制度精神在于对劳动者遭受职业风险时提供基本保障。

尽管一次性赔偿规则未逐项列明所有“事故伤害”类型,但从规范体系出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本质上属于工伤保险制度所涵盖的风险范畴,应纳入一次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

基于此,法院认定吴某符合“视同工伤”要件,支持其家属的赔偿请求。

影响——突破“无关系即无救济”的路径依赖,形成对违法用工的经济性约束 该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将救济焦点从“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是否完备”转向“实质上的用工控制与风险承担”。

非法用工虽缺少登记、合同等外观形式,但劳动者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方面往往与劳动关系高度相近。

若仅以形式缺失为由否定救济,容易导致风险外溢:违法用工成本被压低,守法经营反而承担更高合规成本,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也不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裁判明确了责任边界。

法院认定应由两名实际经营者作为非法用工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发后才完成登记并注册成立的相关主体,并非案涉期间的非法用工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处理既强调“谁实际用工谁担责”,也避免将责任不当扩大至事后才具备主体资格的机构。

对策——以“依法登记+规范用工+风险预防”减少悲剧发生与纠纷成本 从治理层面看,减少类似纠纷需要“前端预防”与“后端追责”并重:其一,用工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避免以“临时用工”“夫妻店”之名规避基本义务;其二,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强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在高负荷、粉尘噪声等环境下尤其要完善防护措施与健康监测;其三,劳动者及其家属也应提升证据意识,保留考勤、工资转账、工作群记录、作业现场影像等与用工事实有关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更好维护权益;其四,相关部门可加强对未登记经营、隐蔽作坊的排查与指导,推动“应登尽登、应保尽保”,在源头减少非法用工空间。

前景——司法裁判与制度执行协同,推动用工合规与权益保护“双向加固” 随着灵活用工形态增多、行业链条外包层级加深,非法用工在部分领域仍有滋生土壤。

该案释放出的导向是明确的: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不因用工形式违法而被削弱;相反,违法用工将面临更明确的责任后果。

可以预期,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仍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制度目的与条文体系的准确把握,促使风险成本回归到实际用工者,推动用工行为走向规范化、透明化。

这起标尺性判决犹如一记司法警钟,既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也为经营者划出"警戒线"。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平衡企业生存压力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需立法、司法、行政三方协同破题。

该案启示我们:任何经营行为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任何生命尊严都应当获得制度性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