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23亿元,他俩合伙设立了“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协议里说好这笔钱得用来投给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搞宝华寺城中村改造项目。没想到后来刑事判决显示,丰华鸿业的实际控制人李锐锋拿到钱后,大部分用来还旧账、付顾问费了,就没按协议里的说法花。金元百利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把吾思基金、合伙企业和丰华鸿业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想要撤掉合同、把本金和利息都要回来。 云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认可这诉求。高院觉得光凭挪用资金这事儿没法证明签约时吾思基金就存心骗人,这点不符合因欺诈撤销合同的条件。最高院进一步说,刑事卷里没证据显示吾思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和李锐锋合谋骗钱。签约前双方谈的就是那个项目的事儿,挪用资金是后来的事。还有那个《尽职调查报告》里的夸大和乐观预测,那是商业推介,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说是故意骗的。 对于要钱的事儿,法院也不支持。普通合伙人吾思基金只是负责管钱的人,没拿过本金的所有权;丰华鸿业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跟金元百利没啥直接关系;合伙企业也不能随便退钱,得按法律程序先解散清算才行。所以最高法驳回了金元百利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案子的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