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配偶能否依法追回?
该类纠纷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往往牵涉情感纠葛、财产边界与社会价值判断,既考验当事人证据能力,也考验司法对公序良俗与财产权利的平衡把握。
原因:裁判文书显示,2025年7月,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在棋牌室结识1990年出生的周某,并以“已离异”自述与周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5年8月20日,王某伟支付25012元为周某购买黄金手镯。
其后,王某伟妻子翟某清联系周某,周某方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仅处于分居状态。
翟某清随后起诉周某,主张该金镯购买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
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不知情,认为自身亦受欺骗并遭受名誉影响,且王某伟也应承担返还义务;王某伟则表示支持妻子维权。
法院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客观存在、赠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归结为:该赠与是否有效、返还范围如何确定。
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尊重、关爱义务。
王某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周某赠与财物,其关系与目的指向明显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相关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鉴于周某称金镯“已丢失”,法院支持按购买价25012元返还。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指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因违反忠实义务目的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认为,一审对赠与无效的认定及按购买价返还的处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1月13日,该案二审裁定生效。
对策:从治理角度看,防范类似纠纷,关键在于三方面共同发力。
其一,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决定”意识,家庭重大支出应留存必要的沟通与凭证,减少事后举证成本。
其二,社会交往中保持必要审慎,对方婚姻状况属于重大事实,涉及财物往来更应核验与留痕,避免在信息不对称中卷入纠纷。
其三,司法与相关部门可继续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明确“以违背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评价上的边界与后果,形成可预期的行为规则,促使当事人自觉守法、守德。
前景:随着民法典实施深入,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时,更加注重将财产权利救济与价值导向相统一:既维护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也以公序良俗原则矫正违背婚姻伦理的财产处分。
可以预期,针对婚内“打赏”“贵重礼物”“大额转账”等隐蔽化、碎片化赠与方式的争议仍会出现,未来裁判将更强调资金来源、赠与目的、财产性质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引导社会形成稳定明确的预期。
这起看似普通的财物返还案件,实则是法律对社会伦理底线的再次确认。
当法院用裁判文书宣告"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时,不仅维护了个案正义,更向全社会传递出清晰的价值观: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不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容妥协。
在物质丰裕的时代,这份判决提醒人们重新审视情感关系中的诚信基石与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