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发生在海珠湿地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有期徒刑8个月,并判令二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再次凸显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两名被告人在海珠湖与海珠湿地公园二期中间的田地内,私自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该片田地由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依法租赁并管理使用,属于湿地保护范围。
二人通过捕鸟网共非法捕获68只野生鸟类,包括黄腹山鹪莺、纯色山鹪莺及66只文鸟属物种,造成其中7只鸟类死亡。
这些鸟类均被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参考价值达20400元。
更为严重的是,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9日在两名被告人住处查获疑似鸟类死体16只,包括11只白胸苦恶鸟和5只黑水鸡,参考价值4800元。
其中黑水鸡不仅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还被列为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态价值尤为突出。
海珠湿地作为广州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生态屏障,是众多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和迁徙中转站,在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调节区域气候、净化空气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广州市持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海珠湿地已成为华南地区城市湿地保护的典范,吸引了大量珍稀鸟类在此栖息繁衍。
此类非法捕猎行为不仅直接导致野生鸟类数量减少,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更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构成威胁。
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承担着传播种子、控制害虫等重要功能,其种群数量的波动会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生态链条的健康运转。
法院在本案中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环境资源犯罪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规制。
这种司法实践创新,有效弥补了单纯刑事处罚在生态修复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手段和社会评价机制形成更强的威慑效应。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日益重视程序公开和判决说理,通过公开开庭、当庭宣判、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教育警示作用,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鲜明司法导向。
法律界人士指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大。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也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完善湿地保护设施,构建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立体防护体系。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生态保护理念的司法宣示。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每一起环境案件的审理都在为美丽中国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需要司法利剑的威慑,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广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