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搞年会,结果要求员工表演节目,有员工拒绝后,公司竟然拿“不服从安排”“旷工”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事儿在网上闹得挺大,不少人都在问,这种员工得参与的集体活动算不算工作范畴?企业能不能因为员工没参加就给人家扣旷工的帽子? 这个问题挺复杂的。福州的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专门给大家解读了一下。他说,要判定“旷工”,最关键的一点是员工是不是有正当理由没干活,也没请假。而平时咱们常说的年会、周末团建这些活动,娱乐性比较强,一般不是劳动合同里规定的那种劳动者必须干的活或者核心岗位的事。所以,光因为员工不参加这种活动就认定旷工,法律上好像不太站得住脚。 涂崇禹律师接着分析了几种情况。第一要看活动时间。如果活动定在法定休息日或者员工个人的休息时间,单位要是非逼着参加,甚至把参加情况跟考勤、绩效挂钩,那就是变相让大家加班了,这就侵犯了员工休息的权利。要是因为这就把人开除了,员工完全可以告单位违法。 第二要看活动内容是不是和工作有关。要是活动安排在工作日进行,也得看里面到底有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比如开会、培训或者客户接待这些正事。如果只是单纯的休闲娱乐,那也不算工作任务。而且单位得提前把这些规定写进规章制度或者合同里告诉员工。要是员工有急事或者突发情况请了假却没来参加,那确实是违约了。但单位的处罚也得适度点。直接解除合同这种重罚通常只有在员工严重违纪或者给单位造成很大损失的时候才用得上。 这种事儿反映出有些企业管理理念有误区。本来是想增强团队凝聚力的美好愿望,结果变成了强制大家必须参加的活动。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提升归属感,反而容易让人反感,最后还可能惹上官司。 其实组织年会、团建主要是为了增进交流、放松身心。大家应该鼓励自愿参加。要是非得占用休息时间也得商量好安排调休或者给钱补偿才行。只有把管理权力的边界划分清楚了,企业才能走得稳当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