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遭事故停工能否获赔?法院依法支持63岁伤者误工费引关注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因为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争议,引发了公众对老年人劳动权益的关注。63岁的王某骑电动三轮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王某住院治疗后提出23万余元赔偿请求,其中包含1.2万元误工费。保险公司以“超过60岁即视为退休”为由拒赔,双方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仍可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不符合误工费赔付条件。王某则提交了小吃部出具的工资证明及经营者签字,并由多名证人证明其确实在岗劳动。法院深入实地调查后确认,王某事故前有稳定劳动收入,受伤停工造成了实际损失。法官援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指出老年人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判决书同时强调,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最终,法院支持王某的误工费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此案判决具有多上意义。其一,澄清了“到龄就不再享有劳动权益”的误解,明确误工费的认定应以是否存在劳动收入及损失为核心,而非简单以年龄划线。其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促使社会更客观看待老年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就业人口已超过6600万,其中不少人并未享受养老金保障。在这类案件中对误工费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对应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专家表示,随着人口结构变化,老年就业将更为普遍。建议劳动者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和收入证据,如工资条、转账记录、工作证明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返聘人员完善工伤保险等保障;有关部门也需健全配套制度,形成更具包容性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裁判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也应传递“劳动有回报”的基本价值导向。

从“是否到龄”转向“是否因劳动获得收入、是否因事故产生损失”,该案表明了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保护劳动所得的立场;面对老龄社会带来的新变化,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对真实劳动与客观损失作出回应,既为仍在自食其力的老年劳动者守住应得权益,也向社会释放清晰信号:只要劳动真实存在、损失客观发生,有关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同等保护。